投资文登相关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05
投资文登相关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税率
威海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2、所得税减免及优惠
①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②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缴地方所得税。
③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缴地方所得税。
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缴地方所得税。
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⑦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⑧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缴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批准,可免缴。
(三)增值税
对工业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中国对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使出口产品不含增值税。
(四)进口环节税收政策
目前,中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2%,关税水平还会继续降低;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
工业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保税货物加工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加工后未出口,则需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设备政策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比照上款执行。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4、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其他优惠政策
(一)财政优惠: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指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以按规定免缴职工物价补贴。
(二)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
(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即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可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外商投资企业100元/平方米,为国内企业的三分之二。
(五)签证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办理半年内多次签证。
2、外商凭有效邀请函可乘韩国仁川-威海的金桥轮在抵达威海后办理落地签证。
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和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贷款除不得购汇外,可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1、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